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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革”期间判处反革命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 广西落实政策调查报告附件之四

日期:1981-7-30 作者: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赴广西落实政策调查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赴广西落实政策调查组

我们赴广西调查组的部分同志,就广西在十年动乱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进行了一些了解。该自治区各级法院最近几年复查了不少案件,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据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孙曹威同志汇报说:“全区各级法院近几年来复查了1967年1月至1976年底所判案件的99.5%,该查的都复查了,该纠正的都作了纠正,还有极少数案件正在复查,即将结束,准备从今年6月份开始,转入正常工作。”但从我们接触到的情况看,并不是这样。我们审阅了几个有代表性的反革命案件的部分案卷和接待了群众来访与来信,并派了一些同志到英山监狱等五个劳改场所,作了一些调查,认为广西在十年动乱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存在不少问题。

一、几个集团案反映出的问题:

1.关于“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团广西分团”案问题。1968年6月17日区革筹小组、广西军区向全区发布的关于“中华民国反共救国团广西分团”反革命集团案(以下简称‘反团’)公告称:“以梁汉忠为首组织的‘反团’是以玉林县石南公社梁福隆等人组织的‘反团第十大队’为主体,勾结玉林县永红公社和浦北县6万山区结合部的‘罗平党’、南宁的‘志和党’、柳州铁路局的‘六一青年反共救国团’等组织的残余分子,于1968年2月23日在南宁市新风街59号拚凑起来的。”公告称:“这个反革命集团的一些骨干分子混入某群众组织,有的还当上了头头,打着‘造反’旗号,进行反革命活动。”区高级法院汇报:该案涉及玉林、南宁、邕宁等13个县、市,受活动过的491人,定反革命成员328人。1970年2月,区公检法军管会以区高级法院名义,判处梁汉忠等20人死刑,立即执行,廖宗盛等2人无期徒刑,梁安权等61人有期徒刑(包括判处徒刑,监外执行11人),管制8人,戴反革命帽子18人。1979年12月区高院复查,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是正确的。我们审阅了部分案卷,该案疑点甚多,但由于认定的主犯、骨干分子处决了20名,追查破案中又打死和自杀了40名,所以一时难以弄清此案的究竟。其主要问题与疑点:(1)案件的来龙去脉不清楚,定案根据除了几份作为罪证的《灯塔报》、《太阳报》和盖有“反团南宁办事处”印章的“反团”纲领之外,都是来自口供,同时这些作为罪证的反革命刊物、纲领都没有注明是从哪里缴获与搜集额。高院汇报时还说,破案时缴获了反动印章和其他印章18颗,当问及这些印章现在何处,他们又说不知道。(2)案卷里有一份《太阳报》是1964年刻制的,而两份“反团”纲领是1958年制订,1968年1月修改,同年3月翻印的有1份《灯塔报》是1968年10月刻印的。这时该案已破获半年,哪里还刻印《灯塔报》,显然有问题。(3)另外干部群众反映,1968年2月7日,“4*22”组织之一“工人造反总部”,由熊一军主持,900多人参加,召开“2*7”纪念会,即被“联指”的某些人以剧团道具用的蒋介石像作伪证,诬为“反团”成立大会,说熊“效忠党国”,在该大会上挂蒋介石像等,这与仅隔半月之后,据称1968年2月23日,南宁新风街59号拚凑“反团广西分团南宁办事处”相对照,似可见“联指”的某些人,拚命将玉林县少数反动分子,首先夸大到南宁,说成是3种反动组织残余分子凑成的广西分团,“建立反团南宁办事处”,然后又夸大成遍及全区10余个县市,借以从肉体上消灭另一派组织成员。(4)“反团”案经复查,79年12月区院党组向区党委报告,仍称“反团”系3个反动组织之残余分子组成,但目前“罗平党”已全部平反;据邕宁县院长谈,“反团”破案时,与邕宁的“志和党”根本无牵连,而“六一反共青年团”早在50年代即破案,据称也只有“反团”成员韦国书1人,曾是该反动组织之分子。(5)更可疑的是,邕宁县法院汇报说:“反团”成员梁浩发展了该县苏圩公社的甘拔威,并交给甘“反团”纲领和一张“募捐收据”(金额60元),梁浩又主动向南宁市警备区检举甘拔威,县公安局根据梁浩提供的情况将甘拘留,说又根据甘的交待,从甘家查出上述纲领与收据,可是事后又将梁浩杀害,甘拔威释放出来,情况十分可疑:一种可能是,梁浩为了摆脱困境(梁是“4*22”组织成员),自己制造了假案,嫁祸于甘;另一种可能是某些人处于政治上的需要,利用梁浩制造假案,嫁祸与诬陷“4*22”组织,事后又将梁浩杀掉灭口。

从案卷材料看,玉林县的石南公社与永红公社,看来有一些反动分子,从1966年10月份以来,进行造谣和反革命组织串连活动的迹象与事实,但活动情况不明,犯罪事实不清,有待进一步查证。1968年春,玉林县公检法军管会不经查证,就匆忙地破案,破案以后又很快地向全县公布案情,借以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以致造成全县极大的紊乱。事后又根据一些人的口头交代,说是该案涉及南宁、邕宁、柳州等13个市、县,可是案卷里没有充分证据说明。为了政治上的需要,广西自治区革筹小组、广西军区将这个案件于同年6月17日以公告形式向全区公布案情,《广西日报》连续发表了9篇镇压反革命的社论,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弄得全区各县市到处都在追查、检举“反团”。在追查“反团”中,涉及干部、群众几十万,许多被无辜打死、枪杀,至今不给平反昭雪,借口说这是“群众搞的,无法澄清。”

“反团”是当时广西某些人用以蒙蔽上面,骗取颁发“7·3”布告的敌情根据之一,也是林彪、康生、黄永胜之流将“4*22”与“反团”联在一起,大力支持镇压干部、群众的有力依据。据邕宁县法院院长苏士漆汇报说:“全县群众抓‘反团’没有数,打死了1千多人,还是“7·3”布告以后发生的。”临桂县清出一份111人的被杀人员名单中,发现县委副书记李瑾科、副县长周克成、法院院长刘锡臣及其妻、子一家3人、县人委办公室副主任王振廷、财贸政治部副主任李景发、工交办副主任蒋善忠以及县供销社主任、副检察长、财政、粮食、林业局局长、副局长、民政、档案科科长等领导人,被扣上“反共救国军第二方面军”总司令、政委、副总司令、军长、副军长、黑高参、骨干分子等罪名的有51人,连同扣上其他罪名的60人,共111人。对这些人以贯彻“7·3”布告的名义,于1968年8月20日、31日、9月18日,除1人逃跑外,其余110人全部被杀害。另据南宁市委副书记刘祥同志汇报说,真“反团”处理后,“4*22“派小头头曾学文等人为了反戈一击,搞出了一个假“反团”,市革委会与南宁市警备区在园艺场召开了一个追“反团”现场会,有40多个单位参加,会后涉及384个单位,批斗了1722人,隔离关押957人,自杀、死亡345人。

2. 南宁市黄达升、熊一军等人的反革命纵火案,是“7·3”布告所列的罪行之一。1977年12月,南宁市法院判处熊一军、徐振武、王玉昌等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979年和1980年改判,有的无罪释放,但至今仍对熊一军、徐振武、王玉昌等人维持原判,认定熊一军等人多次策划、指挥、参与纵火烧毁南宁市大小街、巷67条,烧毁房屋、商店2800多间,船只91艘,是国家财产损失2千多万元,3万多居民无住房。对此,我们有以下看法:第一、这样一件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家财产遭受如此严重损失的特大案件,仅凭王世乾、莫庆丰、吴日明、黄希立、熊一军等几个人的供词就定案,未免太轻率了。同时他们的供词里都说,每次纵火,事先都有策划,参加策划会议的人员多达20余人,但为什么其他人没有提供证词。从这里可以看出,办案人员是在王世乾等几人身上做了打算的。现在王世乾等人已翻供,说办案人员对他们采取了逼供、引供、诱供、指供,他们所供材料全部都是按照办案人员的意图提供的,是错的。第二、南宁市房屋、船只被烧,发生在1968年6、7月间,同年10月,南宁市革委会和南宁警备区举办的“反革命罪行展览”的《罪证简介》中说,“经查明:从百货大楼到新华街、解放路等一带银行、商店、民房、宿舍是由反革命纵火主犯莫达升、熊一军、吴日明等人亲自出马、分别下令,李明秦等人带领一小撮匪徒烧毁的。”可是案卷里却没有当时的任何证据与供词来证明已“经查明”了。第三,案卷里提供的王世乾等几个人的供词。是在王世乾等人于1968年8月5日被关押5年后的1973年前后提供的。这里有两个值得怀疑的问题:第一、为什么在关押5年以后,才提出供词?从案卷里看出,对熊一军等30余人是在1968年8月5日以贯彻“7·3”布告和围剿“反团”的名义,强加罪名后抓的,随后又以“5·16”问罪,过了5年后,又以反革命纵火案定罪。

第二、王世乾等几个人,关押5年以后供述的内容、时间、地点、人物,以至每人在策划纵火会议上发言的内容,如此扼要、清晰、一致,几乎出自一人之手。这显然是逼供信的产物。

据我们向干部群众调查,南宁市的火灾,主要是由于“联指”和部队在区革筹小组、广西军区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下,为了消灭“4*22”,他们在邕江南岸的桥头、旦村、北岸的南宁市委院内、市公安局院内、市工人文化馆、桂刷院等地方的武斗据点里,架设炮位,向“4*22”占踞区和据点,发射炮弹(包括燃烧弹)引起大火灾。熊一军等人也供认,他们为了清除武斗前沿的障碍,也放火烧了一些房子,这是事实。我们认为,两派武斗中发生的抢粮、抢钱、抢武器,战火中烧毁房屋、船只和其他物资,都是犯罪行为,是派性恶性发作的结果,罪在林、江反革命集团身上,不能完全算在群众组织头头的身上,更不能加罪于一方。

与此案类似,还有梧州市王东明反革命纵火案,柳州市白鉴平、廖伟然抢援越物资案,南宁市李仁伟的打砸抢案等等,多为“7·3”布告所列罪行。从贯彻“7·3”布告以来,把他们抓起来判刑的,至今有的未纠正平反,有的还在关押。

3. 桂林市龚志明、张雄飞等人的反革命集团案。1976年7月,桂林市法院以“破坏批林批孔,恶毒攻击和丑化文化大革命,翻文化大革命案,算文化大革命账,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罪名,判处龚志明、张雄飞、许瑞林等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对此案拘留、逮捕14人,株连批斗40多人,从案卷里我们发现,1974年批林批孔中,张雄飞、龚志明等人针对桂林和桂林地区1968年8月20日开始的以贯彻“7·3”布告为名,将“4*22”群众组织和大批无辜干部群众,扣上“反共救国军”、“暗杀团”、“国民党残渣余孽”、“贫下中农的死对头”等罪名,予以打死、枪杀和关押等问题,用大字报在桂林街头上进行了揭露。1975年初,根据区党委指示,以公安厅为首,桂林地、市公安机关和柳州铁路局公安处参加,组成了“七四专案组”,对龚、张等人定为反革命集团。《广西日报》、《桂林日报》的报导和一些领导人的讲话,都把他们称为“刘少奇在广西、桂林的爪牙”。1976年桂林市法院判决的布告上,称他们是“邓小平复辟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与依靠力量”。1977、78年一些领导人讲话以及广西、桂林日报,却又说他们是“四人帮的别动队”。1980年市法院改判时,将反革命集团改成反动组织。1981年2月,区高级法院刑事裁定书上,将反动组织改成非法组织,对许瑞林等12人,有的宣告无罪释放,有的抓住其他尾巴,在关押5年以后才释放。最后对龚志明、张雄飞2人,以打着批林批孔旗号,成立非法组织、煽动群众,妄图乱中夺权的罪名,仍定性为反革命,改判龚、张有期徒刑15年和12年。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至今不纠正平反,责任在自治区某些党政负责人身上,他们背离党的原则与人民利益,抵制11届3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其一派的政治利益服务。由于这样作,致使不少干部群众,虽含冤,也不敢起来申诉,至今受到压抑。

二、在审判工作中以派划线,采取由区“统一平衡”,或者主罪被否定,又抓住枝节问题定罪,起到镇压一派,为另一派开脱罪责的派性利益服务。这是广西自治区的一些政法机关的某些人自1968年以来,在审判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

区高级法院汇报,全区“文革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其中有38件是由自治区“统一平衡”的,即由区公检法三长研究,报区党委政法小组或主管政法的书记审批后,定下来的。我们认为这样作,特别是现在复查案件还这样作,是违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在38件“统一平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6件是由反革命罪又改判为普通刑事罪。如,区党校教员朱仁,是“4*22”赴京谈判代表,1968年7月25日被康生点名诬陷拘禁,1977年12月南宁市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15年徒刑。1981年4月,南宁市法院根据区“统一平衡”,该案经复查,主罪已否定,又抓住两派武斗中一派群众抢粮食,以抢劫罪判处朱仁有期徒刑5年,可是已关押12年11个月。原区政协常委、区文史馆副馆长、民族史学家刘介一家三代4人,与邻居李雄坤等共6人,于1968年7月24日被“联指”小头头蔡振华、申松华挟嫌报复而杀害。刘介在“文革”中未介入两派,仅仅因其4岁的小孙子与另一个同岁孩子,玩耍蔡振华家一条小狗,不慎将狗从二楼掉下(未死)。蔡说,刘家打狗欺主,在场的邻居李雄坤说了一句公道话,蔡对刘家和李雄坤即怀恨在心,捏造刘家都是国民党残渣余孽,于7月24日伙同申松华,将刘介和其儿子刘汉忠、儿媳黄剑珍、孙子刘颂平以及李雄坤等五人和另外一个曾与蔡振华发生过口角的工人,拉到郊外枪杀了。1980年12月桂林市法院以挟嫌报复罪,判处蔡振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申松华有期徒刑20年。经自治区“统一平衡”,区高院责成桂林市法院改判主犯蔡有期徒刑12年,同案犯申松华以“派性”杀人免予刑事处分,予以释放。对此,桂林市法院院长王玉珏同志很有意见,说:“这个案件是区高院定的,我们只盖了一个章。”对这一判决,群众议论纷纷,影响恶劣,震动很大。郭沫若同志生前和全国政协曾干予过这件事。今年6月经我们一再提出意见后,区高院才改判蔡无期徒刑,对申仍维持原判。

与此相反,1968年崇左县革委会副主任林兴与常委祝元洪到南宁市学习,在武斗期间,他们到“4*22”据点附近看大字报,被该县两个“4*22”派的人员抓到据点,在批斗中打死了。法院判处陈龙生等3人死刑,立即执行,农玉华、吕荣新、曾光汉3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邓世雄、陆永亮2人无期徒刑,黄焕青有期徒刑20年,余兆南、杜亚新15年。1981年2月复查,除将曾光汉由死缓、邓世雄由无期改判为8年,判有期徒刑的3人释放外,其余维持原判。从这里可以看出,该自治区党政(包括区公检法三单位)某些负责人的派性立场十分顽固,为一派服务的旗帜十分鲜明。

三、英山监狱等5个劳改场所关押的犯人中,有一些是错案,至今未复查纠正。有以下几种情况:

1、拥护或为少奇、小平同志鸣不平的。如庄礼贤,1968年9月,合浦县公检法军管会,以庄“在1966年至1968年间,利用迷信手法,5次划写反动诗句,恶毒攻击毛主席和林副主席,极力吹捧“刘少奇”为由,判处无期徒刑。本人一直不服,向县、地区、区法院申诉,至今无人过问。

2、因反对林彪、“四人帮”被判刑、加刑的。如,黎贡瑞,1967年因进入北越被送回,以叛国投敌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本人一直不服。1970、71年间,在英山监狱改造,对林彪、“四人帮”不满,写了题为《我们的政治观点》的材料,点名提出打倒林彪、江青、康生、姚文元等人,这份材料被干部搜监时发现,又以“恶攻”罪加判至无期徒刑。黎多次申诉、无人过问。经我们多次提出,区院称近期拟改判。

3、以“恶攻”罪判刑关押的仍然不少。据露圹农场汇报,该场二、六中队共关押31名反革命犯中,属于“恶攻”罪的10名,包括反标、反动口号、反动信件、反动言论等,占31名的32.2%,在十年动乱中犯罪的21名,占64%,其中属“恶攻”的6名,占“恶攻”罪10名的60%。这些“恶攻”案件,至今没有复查。如,黄武忠、黄武韬2人,1978年4月,邕宁县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黄武忠死刑缓期2年执行,黄武韬有期徒刑15年。罪名是“恶毒攻击华主席”,说华“是修正主义路线的头子”等等。

4、同罪不同罚。在上述几个劳改场中,还关押着一批原是“4*22”派的头头或一般成员,认定他们在“文革”中有这样那样问题而被判刑。如,白鉴平、廖伟然,原是柳州市“4*22”头头,1968年7月,无任何法律手续被关押,1977年柳州市法院以抢劫援越物资等,被定为反革命,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后又改判为20年和15年。白、廖申诉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罪判刑,应以被告的行为,而不是以被告的身份为依据。‘文革’中两派武斗,都是错误的,没有什么功与罪之分,类似行为应一视同仁处理。但在广西,韦国清等人把一派封为功臣、革命派、入党、升官、重用,掌握各级党政军领导权,近年来工资调整中,都调升二至四级,把另一派定为反革命派,惨遭杀戮,幸存者也多被揪斗或被投进监狱。现在党中央对‘文革’作出了公正的评价,认为‘文革’是一场浩劫。因此‘文革’期间没有什么正确路线和错误路线之分,也没有什么对‘文革’作出伟大贡献的革命派。如果我们因为参加武斗,作了一些坏事应该判刑的话,那么对立派“联指”的头头,也指挥武斗,做了不少坏事,而且在林彪、“四人帮”的淫威下,杀了数以万计的无辜人民,更应治罪判刑。为什么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在党的11届3中全会后的今天,广西两派头头的处境,如此截然不同!”

唐廷国、曾明轩、曹铁军原是桂林地、市“联指”头头,1968年7月8日,他们带领3000多武斗人员到兴安县总后勤部20分部仓库,将该库武装一个加强师的武器,抢了6000多支步枪、机枪,10门机关炮和大批弹药,武装“联指”,于同年8月20日,用来屠杀了桂林市和桂林地区大批无辜的干部群众和早已放下武器的“4*22”派人员。唐廷是桂林南片武斗司令,显然与大批杀人有牵连,而曾明轩、曹铁军有人检举,他们曾亲自杀过人。对于这样的人,不但未予治罪,相反,唐廷国被提拔为桂林地委副书记兼兴安县委书记,曾明轩提为桂林市委副书记,曹铁军提为桂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

一、政治思想路线不端正,主要是自治区和部分地、县政法机关的某些领导人思想路线不端正,他们对于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阳奉阴违,抵制与反对。他们在办案中,以派划线,混淆是非,颠倒敌我。一些纯属以派划线所办的案件,明显地错了,也不复查、纠正。在广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句空话。特别是自治区公检法机关,表现在办一些案件中更为突出。一些地、县政法机关按照党的政策,复查纠正的案件和应依法从严惩办的罪犯,依照诉讼程序和他们的工作规定,上报到区政法机关后,往往涉及同派利益,压着不办,或者以“统一平衡”为名,为罪犯开脱罪责,甚至进行袒护、包庇。在办案特别是刑事审判工作中,仍然推行极左的东西。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精神格格不入。??

二、自治区和一些地、县政法机关,已形成了以“联指”为主体的组织路线,他们控制着政法大权,阻碍着三中全会以来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的进行。他们一方面混淆是非,颠倒敌我关系,把人民当敌人,予以治罪判刑,甚至处决,但另一方面却把血债累累的罪犯,当成派性的杀人,予以放纵,不予追究。这又与自治区党政某些负责人的思想路线不端正是分不开的。如,史清盛,“文革”前夕由处长提为公安厅副厅长。据干、群反应,他在“文革”中曾策划武斗,参与策划砸群众组织“工总”,后任区革委会保卫组副组长,十年动乱中,在广西制造的许多冤、假、错案,他负有重大责任。现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区党委政法小组书记兼公安厅长。

潘玉臣,1965年北京政法学院毕业生。区党委监委一般干部,“文革”中参加“红色监察”,从事策划,指挥武斗。成为“联指”总头头之一,赴京谈判代表。现任公安厅第一副厅长、党委副书记。

苏礼峨,原是公安厅劳改局副科长。“文革”中“公安兵团”头头。参与打砸抢,指挥武斗,策划杀人,残酷迫害公安厅领导干部与群众。现任区高级法院第一副院长、党组副书记。

孙曹威,原区检察院副处长,“文革”中参加“联指红色检察”,任区五七干校专案组成员(连指导员),专门整老干部的所谓叛徒、特务、走资派问题。并亲自搞逼、供、信。现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

张福海,原区检察院副院长。“文革”中任区五七干校专案组成员,提任区法院院长,对广西“文革”中判处的冤、假、错案至今不好好纠正平反,负有重大责任,在全国第八次司法工作会议上发言中说:“文革”中广西没有冤假错案。现任区检察院检察长。?

林必强,原是南宁市公安局科长,“文革”中“联指”常委。现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作民,1965年北京政法学院毕业生,“文革”中“联指”头头,参与打砸抢,提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后调任司法厅副厅长。

三、“7·3”布告把广西两派群众组织由于派性恶性发作,而在武斗中发生的问题,如火焚房屋、船只、抢武器、抢援越物资、中断铁路等,当成反革命事件,并把这些事件归结为“刘少奇及其在广西的代理人、走资派、叛徒、特务、反革命”致使、挑动起来的,提出了解决“敌我问题”的方法与措施。这就从组织上定为敌我性质,肯定下来,并在林彪、康生、黄永胜之流的支持下,当时广西掌权者及其所支持的一派,自命为无产阶级革命派,加以利用,并取得合法化。为血腥的镇压干部,群众提供了根据,因而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十多年来,一些人也正是根据和利用这个布告,为其一派利益服务,“合法”地进行杀人、抓人和判刑,而拒不纠正、平反。这是广西问题的症结所在,也是根源之一。

我们的建议:

一、鉴于上述存在问题,建议高法、高检和公安部共同组成强有力的检查组。对广西“文革”中错捕、错判、错拘留、错劳教丶错戴帽的案件,特别是对借以杀害成千上万的集团性案件,如反革命纵火案,尤其是“反共救国团”案等,进行彻底检查,使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平反和昭雪。?

二、中央一再指出的“三种人”不能在领导岗位上,特别是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更不能容忍“三种人”继续占居领导岗位。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步骤,整顿政法领导班子和队伍,逐步把各级政法部门搞纯洁些。

三、对冤、假、错案的复查,必须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武器,不允许片面地引用“文革”中对一派有利的文件,等着不办或为其错误辩护。对案件的审判和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必须坚持“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绝对不允许从派性出发。为一派的政治利益服务。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赴广西落实政策调查组1981年7月30日

来源:

根据档案材料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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